1.营养费是什么东西
概念及其赔偿法理依据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的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例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情况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的丢失量显著增加;病人虚弱、疼痛、不适应,以及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响摄食;口腔创伤、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进食反而加剧病情,或对术后伤口愈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2.第一胎生育奖励金怎么领要些什么手续
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金有很多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之外,各省市又有不同规定。
目前国家方面的有:1、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标准是720元每人。这是针对农村只生了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儿的家庭进行的奖励。
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的奖励。 对于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各省市有所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请参照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
3.领取社保卡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领取社保卡需知 一、发卡和退卡: 1、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发卡和退卡工作; 2、参保单位领卡后应尽快将《社保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里,并按下表的规定时间内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返回区医保中心4-5号窗口(人社局二楼西大厅)。
序号 发行量 返回时间 1 100张以下 自领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 2 100张~500张 自领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回 3 500张以上 自领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回 3、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领取《社保卡》,并当场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 参保人员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签代领人姓名>。
4、因调离(能联系到的尽量发给本人)、死亡、查无此人、信息有误等原因,《社保卡》不能发放到参保人的,参保单位按要求在《回执单》上划√,并将《社保卡》和《回执单》返回医保中心4--5号窗口。 因《社保卡》信息有误的(包括:照片、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指标),参保单位应将信息有误人员符合二采表要求的照片、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复印件与《社保卡》一起密封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注退卡原因,连同《回执单》返回医保中心; 5、区医保中心依据《回执单》上的标注,以人为单位进行核实清点。
参保单位在一式三联的《回执单及退卡交接单》上签字。(单位、社保中心、首信公司各留存一联) 6、在2009年8月以后已办理在职转退休、特殊病审批、残疾军人(1-6级)、转换险种、补发医疗手册等业务的参保人员,单位应在发卡之前,持相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与手册到医保中心(4—11号窗口)办理卡信息变更业务,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办理修改定点医院、增减员等业务不用拿社保卡。 7、其他关于卡的管理、使用,请参看宣传资料或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社保卡宣传折页领卡人每人一套) 8、卡的清点:当场清点。
二、持卡报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报销时限,保证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顺利进行,特请各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1、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激活之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尽快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如果社保卡已激活,申报医疗费时需要将社保卡及医疗费用一同上交。
2、对于持卡报销医疗费用的,医保中心在申报当日审核完毕,并将社保卡返回,请各单位当天将社保卡取回并及时返还给本人。 3、对于持卡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的单位,单次申报在10或10人以上的,将医疗费用单据报送医保中心之前,务必提前2天电话预约,并按预约日期将医疗费用申报到医保中心。
预约电话:89444595。 4、手工报销后,有退单的及时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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